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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步,2023-2025年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整治
发布时间:2023-02-0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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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从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六个方面,明确细化了要求。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

  《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通知》强调,要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通知全文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要求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持续改善水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于2023年2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生态环境部。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三、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各省份要充分借鉴长江、黄河、渤海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经验做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各地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各省份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清单见附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

  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选取2-3个地市(直辖市选取1-2个区县)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各流域海域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每年1月底前,通过信息化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排污口监督管理效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练湘津

  电话:(010)65645466

  邮箱:ssswryc@mee.gov.cn

  联系人: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廖四辉

  电话:(010)63203784

  邮箱:liaosh@mwr.gov.cn

  (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倪健斌

  电话:(010)65645531

  邮箱:hysjgec@mee.gov.cn


附件

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清单

行政区

流域

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水体)

北京市

海河流域

潮白河、永定河、北运河、泃河、拒马河、小清河

天津市

海河流域

海河(干流)、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蓟运河、北运河、北排河、还乡河、泃河、州河、青龙湾减河、青静黄排水渠

河北省

海河流域

滦河、潮白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南运河、桑干河、滹沱河、北运河、南排河、北排河、闪电河、伊逊河、吐力根河、小滦河、武烈河、瀑河、青龙河、洋河、赵王新渠、盖房分洪道、还乡河、泃河、州河、青龙湾减河、拒马河、北拒马河、小清河、唐河、沙河、冶河、青静黄排水渠

辽河流域

老哈河、二道河、阴河、西路嘎河

山西省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汾河、沁河、丹河、三川河、偏关河、昕水河、涑水河

海河流域

清漳河、浊漳河、桑干河、滹沱河、南洋河、西洋河、唐河、绵河

内蒙古自治区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无定河、窟野河(乌兰木伦河)、大黑河、黄甫川、孤山川、都斯图河(都思兔河)、悖牛川

海河流域

滦河、闪电河

松花江流域

嫩江、霍林河、雅鲁河、绰尔河、洮儿河、诺敏河、甘河、二龙涛河、蛟流河、金河、大额木特河、阿伦河、济沁河、罕达罕河、音河、乌力根河、额尔古纳河、达兰鄂勒木河、努木尔根河、胡德仁河、克鲁伦河、哈拉哈河、海拉尔河、伊敏河、辉河、乌尔逊河、激流河、根河

内蒙古自治区

辽河流域

英金河、西拉木伦河、教来河、新开河、乌力吉木仁河、秀水河、养畜牧河、柳河、西辽河、东辽河、老哈河、崩河、二道河、阴河、西路嘎河、牤牛河、老虎山河

西北诸河

黑河(额济纳河)

辽宁省

松花江流域

辉发河

辽河流域

辽河、浑河、太子河、招苏台河、清河、柴河、泛河、秀水河、柳河、西辽河、东辽河、老哈河、蹦河、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女儿河、大辽河、大凌河西支、牤牛河、老虎山河、条子河、富尔江、鸭绿江、浑江

吉林省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嫩江、第二松花江、牡丹江、霍林河、洮儿河、伊通河、饮马河、拉林河、辉发河、蛟流河、图们江、溪浪河(细鳞河)

辽河流域

新开河、卡伦河、小辽河、招苏台河、西辽河、东辽河、条子河、富尔江、鸭绿江、浑江

黑龙江省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嫩江、牡丹江、雅鲁河、绰尔河、诺敏河、倭肯河、呼兰河、汤旺河、乌裕尔河、挠力河、穆棱河、拉林河、蚂蚁河、甘河、讷谟尔河、二龙涛河、阿伦河、音河、海浪河、溪浪河(细鳞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白棱河、松阿察河、绥芬河、瑚布图河、额穆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

上海市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

太湖流域

吴淞江、黄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

江苏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滁河、秦淮河

淮河流域

淮河(干流)、新汴河、濉河、里运河、中运河、不牢河、淮河入海水道、射阳港、黄沙港、新洋港、斗龙港、灌河、新沂河、古泊善后河、新沭河、绣针河、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

太湖流域

南河、望虞河、新孟河、百渎港、殷村港、社渎港、官渎港、洪巷港、陈东港、大浦港、乌溪港、大港河、吴淞江、急水港、千灯浦、长牵路港、太浦河、京杭运河、京杭古运河、北横塘、横古塘(南横塘)、頔塘、桃花港、紫荇塘

浙江省

太湖流域

夹浦港、沉渎港、合溪新港、长兴新港(新塘港)、杨家浦港、苕溪、小梅港(机坊港)、长兜港、京杭运河、京杭古运河、太浦河、红旗塘、黄姑塘、北横塘、横古塘(南横塘)、頔塘、铁店港、斜路港、大钱港、湘家荡、三店塘、俞汇塘、枫泾塘、芦墟塘、蒲泽塘、面杖港、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平湖塘、上海塘、六里塘、惠高泾、汤溇、双林塘、老龙溪

东南诸河

钱塘江、新安江、曹娥江、椒江、瓯江、柘泰溪、寿泰溪

安徽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昌江、滁河、水阳江、青弋江

淮河流域

淮河(干流)、史灌河、淠河、东淝河、池河、洪汝河、沙颍河、西淝河、涡河、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包浍河、沱河、新汴河、奎濉河

东南诸河

新安江

福建省

珠江流域

石窟河、汀江、梅潭河

东南诸河

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东溪、交溪、富屯溪、建溪、沙溪、闽江、木兰溪、晋江、九龙江

江西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抚河、赣江、饶河、信江、修河、汨罗江

珠江流域

浈江、寻乌水、定南水

山东省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大汶河

淮河流域

韩庄运河、梁济运河、新沭河、绣针河、傅疃河、大沽河、胶莱河、母猪河、大沽夹河、潍河、弥河、小清河、支脉河、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东鱼河、万福河、洙赵新河、泗河

海河流域

卫运河、漳卫新河、南运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

河南省

长江流域

唐白河(唐河、白河)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伊洛河、沁河、丹河、蟒河、金堤河、文岩渠、双桥河

河南省

淮河流域

淮河(干流)、浉河、竹竿河、潢河、白露河、史灌河、洪汝河、沙颍河、包浍河、沱河、涡河

海河流域

漳河、卫河、马颊河

湖北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府澴河、陆水河、阿蓬江、堵河、汉江、丹江、虎渡河、藕池河、清江、调弦河、松滋河、唐白河、金钱河、酉水、漳河、溇水

淮河流域

淮河(干流)、竹竿河

湖南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虎渡河、澧水、溇水、汨罗江、湘江、酉水、沅江、资水、渌江(渌水)、夫夷江、辰水、舞水、渠水

珠江流域

武水

广东省

珠江流域

贺江、东安江、黄华江、浈江、北江干流、锦江、武水、东江干流、定南水、新丰江、东江北干流、东莞水道、倒运海水道、洪屋涡水道、增江、西江干流、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高明河、潭江、崖门水道、鸡啼门水道、北江干流水道、南沙涌、西南涌、芦苞涌、佛山水道、潭洲水道、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顺德支流、东海水道、鸡鸦水道、小榄水道、蕉门水道、洪奇沥水道、流溪河、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虎门水道、洪深圳河、琴江、梅江、韩江干流、石窟河、汀江、梅潭河、榕江、九洲江、雷州青年运河、鉴江、罗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

长江流域

湘江、夫夷江

珠江流域

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融江、柳江、平等河、打狗河、龙江、大环江、小环江、社村河、驮娘江、右江、邕江、郁江、西洋江、水口河、平而河、左江、黑水河、桂江、漓江、灵渠、恭城河、贺江、东安江、黔江、西江、杨梅河、黄华江、九洲江、罗江、北仑河

西南诸河

百南河

海南省

珠江流域

南渡江、松涛灌区干渠、昌化江、石碌河、万泉河、藤桥西河

重庆市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芙蓉江、涪江、嘉陵江、乌江、酉水、綦江、阿蓬江

四川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阿柯河、白龙江、白水江、赤水河、绰斯甲河、大渡河、涪江、嘉陵江、岷江、渠江、水洛河、沱江、横江、鲜水河、雅砻江、州河、硕曲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黑河、白河

贵州省

长江流域

赤水河、牛栏江、芙蓉江、六冲河、乌江、横江、綦江、舞水、辰水、渠水

珠江流域

南盘江、黄泥河、北盘江、拖长江、可渡河、六枝河、红水河、六硐河、曹渡河、都柳江、打狗河、大环江、小环江、茂兰河

云南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牛栏江、横江、六冲河、赤水河

珠江流域

南盘江、阳宗河、清水江、黄泥河、北盘江、拖长江、可渡河、驮娘江、西洋江、普厅河

西南诸河

红河

西藏自治区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雅砻江

陕西省

长江流域

西汉水、丹江、堵河、汉江、嘉陵江、金钱河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渭河、泾河、北洛河、无定河、榆溪河、窟野河(乌兰木伦河)、秃尾河、延河、黄甫川、清水川、孤山川、清涧河、千河、马莲河、双桥河

甘肃省

长江流域

白龙江、白水江、嘉陵江、西汉水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湟水、大通河、洮河、渭河、泾河、葫芦河、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千河、马莲河

西北诸河

黑河

青海省

长江流域

长江(干流)、雅砻江、大渡河、鲜水河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湟水、大通河、洮河、大夏河、隆务河

西北诸河

黑河

宁夏回族自治区

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清水河、苦水河、都斯图河(都思兔河)、葫芦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西北诸河

塔里木河、玛纳斯河、和田河、叶尔羌河、乌鲁木齐河、木扎尔特河-渭干河、乌伦古河、伊犁河、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霍尔果斯河、额尔齐斯河、喀依尔特河、喀拉额尔齐斯河、克兰河、布尔津河、哈巴河、别列则克河、阿拉克别克河、额敏河

注:主要参考已印发、公开发布的流域综合规划、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国家重要水体清单等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增补。

重点湖泊清单

行政区

流域

重点 湖泊

北京市

海河流域

密云水库

天津市

海河流域

七里海

河北省

海河流域

白洋淀、潘家口、大黑汀水库

内蒙古自治区

黄河流域

乌梁素海

松花江流域

呼伦湖

西北诸河

达里诺尔、岱海

吉林省

松花江流域

松花湖、月亮泡、查干湖

黑龙江省

松花江流域

镜泊湖

上海市

太湖流域

淀山湖、元荡

江苏省

长江流域

石臼湖

淮河流域

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高邮湖

太湖流域

太湖、淀山湖、元荡

浙江省

太湖流域

太湖

安徽省

长江流域

巢湖、泊湖、龙感湖

淮河流域

高邮湖

江西省

长江流域

鄱阳湖

山东省

淮河流域

南四湖

河南省

长江流域

丹江口水库

湖北省

长江流域

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洪湖、梁子湖、龙感湖

湖南省

长江流域

洞庭湖

重庆市

长江流域

三峡水库

云南省

长江流域

滇池

珠江流域

抚仙湖

西南诸河

洱海

西藏自治区

西南诸河

羊卓雍错、昂拉仁错、塔若错、格仁错、扎日南木错、当惹雍错、玛旁雍错、拉昂错

西北诸河

纳木错、色林错

青海省

西北诸河

青海湖、哈拉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西北诸河

阿牙克库木湖、博斯腾湖、布伦托海(乌伦古湖)、波特港湖(吉力湖)、艾比湖、赛里木湖

注:主要参考已印发、公开发布的流域综合规划、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国家重要水体清单等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增补。

重点海湾清单

行政区

海域

重点海湾

天津市

渤海

渤海湾

河北省

渤海

渤海湾

辽宁省

渤海

辽东湾

黄海

金石滩湾

上海市

东海

杭州湾

江苏省

黄海

海州湾

浙江省

东海

杭州湾、象山港、台州湾、乐清湾

福建省

东海

闽江口、围头湾、厦门湾

山东省

渤海

莱州湾

黄海

套子湾、桑沟湾、胶州湾、海州湾

广东省

南海

珠江口、大鹏湾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海

防城港西湾

海南省

南海

海口湾、三亚湾

来源:生态环境部